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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政策

发布时间:14-05-01

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相沿积久而形成的生活方式,它表现在生产、禁忌、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生育、节日、庆典、娱乐、礼仪等许多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国家给予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穆斯林的清真饮食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区、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管理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风俗习惯在民族交往中十分敏感,一个民族往往会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看作是对自己民族的态度。

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