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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发布时间:14-05-01

语言文字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个重要标志。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这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新中国历次宪法,都有明文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重申了宪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一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

除此之外,我国还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扫盲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些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以及自治州和自治县,还制定了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的专项条例或工作条例。

在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电信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得到广泛使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的“两会”等,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和同声传译。我国的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外,还同时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共有80多种语言。除回、满通用汉语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全国约6000万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有22个民族使用28种文字,约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