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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发布时间:14-05-01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1、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对民族平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2、民族团结,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我们的民族团结,既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括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建国初期,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实现和维护了各民族大团结。

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从根本上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和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为了尽快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阂,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出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4个访问团,中央和地方派出大批民族工作队、民族贸易队、医疗卫生队等,到民族地区慰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为少数民族做好事,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中央人民政府还组织了由边疆少数民族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参观团、国庆观礼团,参加国庆活动,到内地参观,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爱国意识,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发出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有效地消除了民族歧视的痕迹,促进了民族团结。

1956年至1964年,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了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状况的大调查,促进了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1952年和1956年,党和国家两次大规模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2009年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高规格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及时纠正民族团结工作上的偏差,使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十六大以来,民族团结教育纳入了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2008年4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8月,中央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意见。9月,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着眼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国家特别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求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2008年,国家颁布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2009年,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全国小学阶段考查和中考、高考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试范畴。

2010年7月,中宣部、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有力推动了创建活动在全社会的广泛开展。

国家还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05年,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法定活动,这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从1988年到2009年,国务院先后召开了5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6481个(模范集体3213个、模范个人3268名),在全社会影响广泛。各省区市以及许多自治州、自治县和少数民族散居的地市县也采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表彰大会等形式,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每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将每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每年7月定为“民族团结月”,表彰奖励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