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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发布时间:14-05-01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为了贯彻宪法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在我们国家,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各地,基本能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此外,国家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比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创办的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佛教协会创办的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各省市区建立的经学院、佛学院、神学院),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这里以伊斯兰教为例,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大阿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穆斯林总数已经达到2300多万,全国有4万多所清真寺,5万多名阿訇和教职人员,11所伊斯兰教经学院,县级以上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有430多个。

在大家的印象中,西藏是一个藏传佛教盛行的地区,有的人甚至认为藏族全民信仰藏传佛教,但就是在西藏,信仰伊斯兰教的藏族有5000多人,当地人称他们为“藏回”,目前,西藏共有7座清真寺,有5座在拉萨,其余两座分别位于昌都和日喀则。就整个西藏来说,穆斯林总数有10万多人。这就告诉了我们一个基本常识,就是回族和穆斯林是两个概念,也就是穆斯林是所有信封伊斯兰教的人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