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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

发布时间:14-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境内各民族所采取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早期主要使用苏联以人民群众为主体方式来进行相关的民族政策,以居住在中国的人民和各民族形成社会主义革命群众为主。从毛泽东于1976过世后,“中华民族”一词渐渐回复并影响后来的民族政策。

然而在“单一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相关民族政策上,关于相关的“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是一个学术理论热点”;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的中央级综合性报纸《中国民族报》及相关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学术及文化讨论,在2000年以来有要求在法律及政策上确立中华民族的“国族”地位。

学者胡鞍钢、胡联合与马戎推的所谓用“第二民族政策”取代“第一民族政策”的诉求,旨在“淡化族群意识和56个民族的观念,强化中华民族的身份意识和身份认同”,号称效仿“美国的民族大熔炉模式”要求“平等的向每个民族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政治上推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文化上坚决坚持用社会主义思想对每个民族进行文化改造,强制推行普通话,防止宗教极端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