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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特殊政策

发布时间:11-12-01

在民族地区建立改革开放试验区,是为了探索一条民族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新路子。1994年和1997年,国家民委等部门先后批准在民族地区建立了9个改革开放试验区,它们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乌海市、呼伦贝尔盟,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甘肃省的临夏回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贵州省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青海省的格尔木市,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西昌市,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的吉首市。

1994年5月,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在关于民族地区建立改革开放试验区的文件中指出,试验区要充分发挥资源、地缘和人文优势,加强同国内经济发达省市的对口支援和横向经济联合,探索经济发展的路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扩大对邻国及其他友好国家的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探索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新途径。根据民族地区在改革和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财政困难、资金短缺、企业亏损、产业结构不合理、乡镇企业发展缓慢、贫困人口多、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进行探索,寻找解决的办法和途径。试点单位要制定出具体方案,报所在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省、自治区对改革开放试验区给予了一定的特殊政策。如湖南省政府1994年10月决定,对作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吉首市享受以下特殊政策:

在流通体制改革方面,按照“大市场、大商业、大流通、大发展”的战略,重点加快服装、布匹、药材、建材、小商品、副食品、粮油、农副土特产品各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建设,试办连锁商店。

在价格改革方面,采取“放、调、管”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特殊品种外,能够放开的价格全部放开,企业产品(商品)自主合理定价,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保持价格总体水平的相对稳定。除国家规定的专营商品外,其余的全面放开经营项目和品种,允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公平竞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经营同一品种和同一项目,同等享受民族地区优惠政策。

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全市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并力争发展上市公司;对基础差,包袱重的企业进行租赁、转体、联合、兼并、拍卖、破产等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和经营形式的改革。有的可以转办第三产业或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结合技术改造易地重建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企业;加大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企业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择业自主权,彻底打破干部、工人、农民不同所有制之间和城乡及地区之间的各种身份界限。坚持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职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逐步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对企业由“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可视情况将其部分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

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对现有乡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新办乡镇企业一般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土地管理,由政府统一规划、开发和出让,建设用地可以一次报批,分批征用。鼓励和促进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小城镇建设。鼓励农民带资进小城镇务工经商,繁荣小城镇经济。

在农村积极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改革,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将土地使用权、承包权试行货币化,从而使土地折股量化,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鼓励私人兴办农、林、牧、果场等。有组织、有步骤地向外输出劳动力,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