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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先人最早的村屯 噶栅

发布时间:12-03-14

满族先世女真人从我国明代开始由“无市井城廓,逐水草为居”的渔猎生活方式向逐步定居过渡,在他们的居住地逐渐形成了同一氏族或不同氏族成员组成的地域组织,女真语称之谓“噶栅”(嘎栅)汉语译为“寨”,即村、屯之意。

明代女真人的噶栅大体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是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血缘关系形态的噶栅。这种形态的噶栅主要是体现在黑龙江流域的“野人女真”之中,由于他们长期在比较封闭的环境中从事渔猎生活,仍然保持着比较完整的氏族组织,这种形态的噶栅一般是由单一血缘的男性成员及其家庭所组成,是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高度统一的噶栅。第二种形态是以某一氏族为中心而又附入若干外来成分的地缘噶栅。这种形态的噶栅主要体现在海西女真之中,由于这种形态的噶栅中“氏族强盛”的一支很容易取得支配地位,很容易形成异姓氏族依附于同姓氏族的关系。第三种形态是不同的血缘氏族所组成的地缘噶栅。这种形态的噶栅主要体现在建州女真之中,由于建州女真多次南迁,形成了多重血缘成分的噶栅,不同的血缘氏族各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在抵御外来势力的侵扰时利益是一致的。

噶栅的酋长是噶栅达

噶栅达的对内职能包括社会日常生活的管理,组织狩猎或捕鱼,负责产品分配,调节内部纠纷以及主持宗教、祭祀活动等等。

噶栅达不仅负有管理职能,还兼有惩罚的权力。如果遇到噶栅内的人有“窃人之财”、“与人私情”、“欺孤灭寡”等不正当的行为,待到春秋祭祀时当众询问。如果事已证实,则向祖坟(或祖宗板子)罚跪,由噶栅达用柳条对犯有不正当行为的人进行抽打。

噶栅达的对外职能,主要是联合周围的噶栅,共同抵御外部的掳掠和侵害。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和私有财产的出现,噶栅之间、部落之间频繁出现掳掠人口、牲畜和其他财产的现象,“自相侵掠,抢夺人畜,其被耗者,亦必报复”《朝鲜世宗实录》卷八十八。为了防止掳掠或取得掳掠的成功,噶栅达需协调联合周围的大小噶栅,互相救援、互相配合,以使本噶栅的利益不受损失。

噶栅达虽然负有对内管理职能和对外协调职能,但还没有攫取到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与产品的特殊占有权,噶栅内的成员“鸿猎资生”,仍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噶栅达积聚尚少,经济上不具备强制的手段。噶栅达为维持生计也要从事渔猎生产。噶栅的出现,使女真族由依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结合的氏族组织逐渐过渡到依地域关系而结合的地缘团体———噶栅,这是满族先世由渔猎经济向农牧业经济过渡的开始,也是女真社会的一大进步。

随着女真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丁数量逐步增加,地缘团体首领———噶栅达的作用开始削弱。而血缘关系为主的族寨首领———族长(木昆达)的权力逐渐增强。这种族寨是八旗制度建立之前的大家庭聚居的群体,它既是血缘组织,又是生产和狩猎的组织。他们“遇出师、行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满洲实录》卷三。木昆达是每个聚居的家庭拥护的族长。木昆达不是世袭,也不由官方任命,而是由家庭共同推举的德高望重的人来担任。木昆达在家庭中享有很大的权力,凡是遇到家祭、族祭、抄家谱、婚丧嫁娶、家庭纠纷等大事,都要请木昆达来裁决或处理。每年的农历七月十五日,在祠堂或祖坟前主持全族的祭祖活动,是木昆达的主要责任。通过一年一度的祭祖活动,加深族人的血缘整体观念,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对外,木昆达有保护本族寨利益的权力。此俗一直沿袭到建国初期,建国之初黑龙江省宁安县黄旗村、大牡丹村、卜家村、额府村都还有木昆达存在,只是不公开活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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