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怒族的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少数头人和富裕户也有多妻的。各地较普遍流行转房制。男子婚后,便在父母住房附近另建新屋,与父母分居,并分到少量财产。但小家庭在生产生活上仍然与父母及整个家族保持着共同耕作及相互协助的义务。幼子与父母同住,父母死后,所遗土地、牲畜、房屋主要归幼子继承。世系按父系计算。碧江怒族实行的父子连名制,是计算世系和财产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