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前,傈僳族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居住在云南省丽江、维西、永胜、云龙、兰坪、保山和四川省等地的傈僳族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社会。居住在大小凉山周围的傈僳族,已分化出一些中小奴隶主,从事农业或半农半猎。居住在怒江的傈僳族生产力水平低下,铁具和竹木农果并用,以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为主,狩猎、采集为辅,社会分工不明显,手工业和商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实行以物易物的交换方法,在碧江、福贡等县出现一些以物易物的初级市场。怒江傈僳族地区的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农村阶级有了分化,但有存在着原始的公有制和家长奴隶制的残余。土地制度分为个体私有、家族共同伙有、村寨及家族公有3种形式,并普遍存在一种伙有共耕制“哈米贝来合”,这是一种由公有向私有过渡的土地所有制和耕作的原始协作形式。16~20世纪初期,怒江傈僳族还存在过家长奴隶制,奴隶被当作家庭成员或养子看待,日常生活与主人略有差别,社会地位较低,有的奴隶可以赎身为自由民。到1949年为止,怒江地区的家长奴隶制已基本瓦解。到20世纪50年代为止,傈僳族还保存明显的氏族残余。同一祖先后代所组成的集团莆“初俄”,即氏族。怒江地区傈僳族的氏族名称有虎、熊、猴、蛇、羊、鸡、鸟、鱼、鼠、蜂、荞、竹、菜、麻、柚木、犁、霜、8种,这些氏族名称同时又是各个氏族图腾崇拜的象征。同一氏族之下,由父亲的2代至4代人所组成的亲族集团称为“体俄”,即家族之意。家族在现实生活中还起一定的作用。由若干不同的氏族和家庭所共同组成的村寨称为“亢”。村寨头人有的是自然形成,有的是各家族老人互相推举,称为“搓吾”;由官府委派的头人则称为“实帕”。头人不得世袭,其职责是:对内领导生产,调解纠纷,主持祭祀,对外承头纳贡,摊派夫役,领导血族复仇,缔结盟约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根据傈僳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分别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方式,先后完成了傈僳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在丽江、永平、永胜、云龙等县的傈僳族地区,地主经济比较发达,采取了和汉族地区相近的土地改革的办法,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在云南省中旬、宁蒗、潞西、保山,四川省西昌、盐边等和藏、傣、彝等族杂居的傈僳族地区,则采取比较和平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在怒江地区沿边四县和德宏自治州山区的部分傈僳族,则通过互助合作道路发展生产,逐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1954年8月,建立了怒江傈僳族自治区,包括泸水、碧江、福贡、贡山等县,1957年1月改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并将兰坪县划入建制,实现了傈僳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40多年来,傈僳族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凭借自己的双手,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粮食产量逐年增加。目前,傈僳族地区已建立了发电、汽车修理、农机、稀有金属、制糖、制盐、造纸、印刷、制药、酿酒、榨油、砖瓦、陶瓷、建筑、食品加工等多种企业,并培养出本民族的一批产业工人。交通通讯事业有了较大改善,自治州各县基本都通了公路,邮电网四通八达,大大加强了傈僳族同兄弟民族间的联系。文教卫生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傈僳族有了自己的大学生、教师、医生、科学技术人才,建立了医院、卫生所和防疫站,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