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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婚嫁风俗

发布时间:14-09-11

鄂伦春族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和严格的氏族外婚,辈分不同者一般不能通婚。婚姻缔结由父母作主。男女到六、七岁时。即由父母给订下婚约,到十五、六岁即可成婚、认亲、送礼,迎亲等过礼。男方父母托媒人列另一氏族女方家求婚,女方有“拒婚”之俗。求婚之初,不论同意与否一概拒绝,以示自家的清高,一般求三次才成。只要女方父母稍有转意,媒人立刻磕头,婚事告成。求成后商定认亲。过彩礼的日期。第二步认亲,男方由母亲、媒人陪同去女方家、送酒肉,女方则邀请亲朋妇友来举行认宴,并决定结婚吉日。结婚前有“试婚”之俗,妈认亲过礼之日,小伙子可留住女家与姑娘同居,时间为20-30天。女方要给男的接上用黑皮子镶边的新装和红布块肩。女方要把头发梳成两个辫子缠在头上,这是订婚的表志。送彩礼之日,男方将马匹、野猪。烧酒等礼物送至女方家。结婚日、新郎由众人相伴,骑马接亲。进女家时,必须扬鞭策马疾驰而入,以示勇武。之后,仅留下新郎留住女家。第二天,新娘才被接去到男方部落,新娘要带嫁妆进婆家。从娘家带回彩礼中的一部分和娘家送的东西,但不能带剪刀、镜子,茶壶等物件。新郎头上戴着饰品,男女都佩带猎刀。新娘脸用花布蒙上,拜天地。如果在“试婚”期间有了小孩,结婚时以有子为荣,如能携婴儿拜天地则视为大喜。在拜天地时,将小孩和摇篮放在新郎新娘之间,并把小孩给从人看。新人不拜公婆及新郎的亲友。参加婚礼的人们在露天点起篝火,载歌载舞、直到深夜。新婚之夜,新人要吃粘饭、每吃一口调换一次饭碗。

家庭中,唯财产继承权一般属于男子,丈夫居于统治地位,妻子从夫。婚后妻子不能生育,丈夫可以续娶第二个妻子。男子提出离婚时,男方无权索还已给女方的彩礼。女子则有权带走自己所带来的马匹和其他财产。女子提离离婚时,男方有权索还已给女主的彩礼外,并有权要求女方赔出一匹马、作为认亲时叩头的抵偿,丧夫后的寡妇,三年后可改嫁,但如有儿子不能再嫁,若实在要嫁,则留下儿子和一切财产,女孩可以带走。寡妇再嫁,如其娘家向再婚的男方家要彩礼地,原夫家有权向妇方要还彩礼。订婚后男女中有一方死去,男方家庭不能提出索还已付的彩礼。姐死其妹可嫁给姐夫,但妹死其姐不能嫁给妹夫。哥死弟可娶其嫂为妻,但弟死哥不能娶其弟媳为妻。解放后,县内鄂伦春族人少、且散居于其他民族人中间,原有的婚俗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