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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朝鲜族共同体的形成

发布时间:11-11-05

中国朝鲜族作为民族共同体,是有其形成民展阶段,有一定历史条件的,并不是朝鲜垦民(包括流民)一到中国就成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的。

中国朝鲜族,是在近代和现代从朝鲜半岛迁入中国的民族,是长期在中国独特的历史环境中逐渐形成的民族共同体。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从民族特征上看,具有朝鲜的近代和现代朝鲜族固有的民族传统和基本特征,又在继承朝鲜民族传统和特征的基础上,带有中国色彩的近代和现代朝鲜民族;第二,从国籍和法律上看,它是由珍有中国国籍的近代和现代朝鲜民族成员组成的并为中国宪法肯定的一个少数民族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朝鲜族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具有共性——它是近代和现代朝鲜民族共同体的一分支;另一方面,又具有个性——它是整个朝鲜民族共同体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是独具中国特色的近代和现代朝鲜民族。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是形成中国朝鲜族的两个重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具备一个条件,就不能成其为中国朝鲜族。比如,同样是生活在中国的近代和现代的朝鲜人,如果没有加入中国国籍,就不是中国朝鲜族,而是外国人——朝侨。“八·一五”抗战胜利前居住在中国关内的朝鲜人,未加入中国国籍的,就不是中国朝鲜族成员。

可见,中国朝鲜族不只是族源血统的概念,而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历史概念。中国朝鲜族的形成,是同中国近代和现代历史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朝鲜族共同体的形成史,经过了一个复杂漫长的历史过程,大体上说,是从19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前后大约经历100年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曾有过几个阶段性的演变。1881年(清光绪七年),清政府对近代迁入中国的朝鲜垦民实行“归化入籍”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同化政策),对接受中国政府管理的朝鲜垦民实行户口编甲,熟地升科纳租,还要“雉发易服”才能加中国国籍。1908年,在中国东北地区地朝鲜垦民中,加入中国国籍的约有4500人。1909年(宣统元年),清朝政府颁布《大清国国籍条例》和《大清国国籍条例施行细则》,从此,清朝政府不再推行“雉发易服”政策。后来,到了民国时期,在1918年2月5日,也颁布了《中华民国国籍法》和《国籍法施行条例》,到1929年,据不完全统计,加入中国国籍的朝鲜垦民有10979户,55723人。尽管如此,不论是清朝政府,还是民国政府对待朝鲜垦民并没有改变其限制、岐视和排斥政策。国民党政府则从来没把朝鲜族作为少数民族来对待。他们对居住在东北的朝鲜族,只承认居住权,不承认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他们把朝鲜族耕种的土地和经营的工商业当作“敌伪资产”加以没收,使朝鲜族人民蒙受了深重的灾难。

自从有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朝鲜族人民,才逐渐改变了自己的历史命运。中国共产党早在1928年6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现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意义,特委托中央委员会于第七次大会之前,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见《中央文件汇集》1928年第三册314页)中共满洲省委于1927年10月成立后,为更好地团结、领导60万朝鲜族人民同其他各民族人民共同进行反日斗争,于1931年成立起“少数民族运动委员会”和“少数民族部”。1935年又成立“民族人民部”,“管理东北四省内少数民族(韩国人、蒙古人、旗人)事项,在民族人民部下设少数民族委员会,由韩人二人,蒙古人二人及旗人一人共五人组成之,民族人民部长兼少数民族委员会主席。”935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遵义召开的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反对敌人五次“围剿”的总结决议》,决议中号召“中国境内一切被压迫民族(蒙、回、韩、藏、苗、瑶、黎、畲等)的兄弟民族们!大家起来!冲破日寇蒋贼的万重压迫,勇敢地与苏维埃政府和东北各地抗日政府一起,组织全中国统一的国防政府;与红军与东北人民革命军及各种反日义勇军一块,组织全国统一抗日联军。”到解放战争时期,党和人民政府对朝鲜族在中国的地位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观点。1947年1月10日,在中共吉林省委召开的群工会议上,周保中同志在报告中指出:“1928年以后,中共东北党组织,把东北的特别是延边的朝鲜居民列为东北境内的少数民族”,“在‘八·一五’东北光复以后,东北中朝人民关系与在中国的朝鲜居民的地位问题又重新提起,朝鲜人究竟是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呢?或是外国的侨民呢?1945年9月末,中共中央东北局就已经注意到东北的朝鲜民族问题,认为除参加华北抗日战线的朝鲜义勇军,在东北的朝鲜居民一般的视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特别重要的是,迁入中国境内的广大朝鲜族人民,在漫长的岁月中,同汉族、满族等各族人民一道,不仅参加了边境开发建设,而且参加了反帝反封建斗争,逐渐形成了一定数量的民族聚居区,并且继续保留着朝鲜民族固有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渐消除了民族隔阂,得到了汉族等兄弟民族的帮助和支持,汗水和血水把中国境内的朝鲜族同中国各族人民凝聚在一起,共同战斗在一起。尤其是从1946年至1948年间,东北解放区的朝鲜族和各族人民一道参加了史无前例的土地改革运动,和其他兄弟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了中国土地上的真正主人。这样,作为中国朝鲜族民族共同体的内因条件已经成熟,但外因条件还具备,因为这时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完全解放,许多地区还被国民党占领着,中民党政府是不承认朝鲜族为中国的少数民族的。

直到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了执政党以后,明确规定:加入中国国籍的朝鲜族是国华民族的成员,朝鲜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这样,中国朝鲜族才作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真正加入了中华民族的行列,成为新中国的主人,并与其他兄弟民族一道参与管理国家的事务,至此,便完全形成了中国朝鲜族民族共同体。在1952年9月3日,根据中国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精神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批示成立了延边朝鲜民族自治区(后于1955年根据我国第一次宪法规定改为自州)。从此,中国朝鲜族便成为拥有自己的自治区域,享受自治权利,并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