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族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般除同姓同宗不婚外,不论本民族内部或与其他民族之间都可通婚。碧江的白族则堂兄弟的子女也可婚配。海东地区姑表婚有优先权。某些地区尚有“抢婚”,有的属双方自愿;有的属生“抢”逼婚。勒墨白族一般婚恋自由,即使老伴病故,男女各方皆可再娶再嫁,儿女赞同。那马白族青年男女恋爱自由,结婚多数由父母包办。而大理剑川一带婚姻一般均由父母包办,要门当户对,“八字”相合。订婚时,男家要送酒、猪肉、荼、糖、衣料、首饰和聘金给女家。订婚后,凡逢年过节都得向女送礼,直到结婚为止。如中间男方停止送礼或女家不收,就表示废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废婚时,有的赔还财礼,有的不赔财礼。白族一般都不轻易离婚;离婚时由丈夫写出“休书”,女方得到“休书”后,方可自行改嫁。
寡妇一般不能再嫁,再嫁后不仅受人歧视,而且失去对前夫财产的使用权,再嫁时的聘金也要为前夫家所得。有些地方的白族有“转房”的习惯。如云龙的山区和兰坪那马的白族,当兄长死后,寡嫂可以转给弟弟,称为“叔就嫂”。而丽江的白族则弟媳可以转给哥哥,寡嫂则不能转给弟弟。